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3、《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京科高發[2008]434號
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5、《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1、企業所得稅:經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個人所得稅: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4、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